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59条和第60条是关于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救济途径的规定。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有三种救济途径包括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都强调要依法。
残疾人在此过程中可以获得三种帮助:分别是向残疾人组织投诉获得残疾人组织的支持,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后法律救济途径示意图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
向残疾人组织投诉
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第三节专职委员如何做好
残疾人维权工作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联系残疾人和残联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维护残疾人权益是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重要职责。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第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学好法律知识,特别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知识,是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维权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残疾人专职委员要认真学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专门性法律,也要认真学习其他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第二,做好普法宣传。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普法宣传。特别是要重点宣传残疾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让残疾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让政府部门主动维护残疾人的权利,让社会公众尊重残疾人的权利。
第三,及时反映残疾人诉求。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残疾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残联和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可以避免残疾人的损害扩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残疾人权利及时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