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
从2007年9月1日起,杭州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调整为统筹地区企业最低工资的标准的80%确定。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