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贵州近日宣布将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江西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贵州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据不完全统计,进入2015年以来,全国已有湖南、海南、西藏、广西、天津、深圳、山东、陕西、北京、上海、广东、甘肃、山西、四川、内蒙古、云南、福建、河南、新疆、湖北、贵州、江西、浙江等23个地区先后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9月23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3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