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00-1500)*10%-105=3345元。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
(一)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的年终奖适用个税优惠办法,而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则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税。
『案例』
小张2014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小张本企业年终奖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4000除以12,其商数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小张本企业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
24000*10%-105=2295元。
根据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适用一次的规定,小张在兼职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应合并在其当月工资中计税,即:
(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同时本企业代扣代缴了小张该月的工资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小张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945-180-45=720元。
(二)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可以适用个税优惠办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优惠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案例』
小张2014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4年12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4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那么该部分剩余年薪的个税计算如下:
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5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因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0*20%-555=11445元
(三)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除年终奖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