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务员涨工资最新消息(3)

工资改革2018-11-01王新老师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2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360元;退休老工人360元。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组织实施

文件规定,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调整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批。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政府批准或省直有关部门备案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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