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最新消息(4)

工资改革2018-07-31李天扬老师

●部分调整

给予劳模、高级专家一次性奖励

我省此次还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待我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将于2016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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