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济南试点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2)

工资改革2018-12-11李一老师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拟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予公示。民办幼儿园按有关要求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教师流动保障机制更完善

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支教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和档案关系不变,支教结束后,由原中小学(幼儿园)继续安排工作,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到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交流的,由原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执行其教师待遇。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其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期间的工龄、教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连续计算。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档案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存放,并实行人事代理制,为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其合理流动。

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聘任等均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费用由其任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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