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试科目(各科目考试时长、分值详见准考证)。
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
专业科目1:《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基础知识》,计入总成绩。
具体要求可参照《2017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4)
专业科目2:《汉语基础知识》。
(1)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的考生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划定分数线。
(2)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笔试,或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2.笔试加分。
笔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因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导致符合加分条件未加分的,不予加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闱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为便于考生参加考试,今年在北京市设置笔试考场进行试点,在北京高校就读的毕业生可选择北京考点参加考试。
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笔试试卷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字命制。
5.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对南疆四地州及巴州若羌县、且末县的职位,单独划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笔试成绩公布后,入闱面试的考生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有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等工作。
不明事宜,可咨询报考职位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