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张紫融承担次要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张紫融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因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张紫融违法、违章侵权造成的(这里侵权是指行人侵害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路权),我小车是在宁乡白马大道双向6车道的右边靠隔离护栏的快速车道上由北往南正常行驶。无任何违章行为(在驾车中没有接打电话,没有超速行驶,没有喝酒驾驶,驾车精神状态良好)。张紫融是在有隔离护栏的路段横过马路侵权因而造成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当时事实情况为:在我车辆事故点道路后面大约50米是百灵鸟小学,有很宽敞的人行横道路口,前面大约50米也有过街横行路口,这两个路口张紫融都不走,可见张紫融毫无安全意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橫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橫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次交通事故是张紫融违法、违章侵权造成,机动车一方可不承担责任。因为: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隔离护栏的公路是禁止其穿越的;行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包括自身的损害和对其他车辆驾驶人的损害,综合为事故后果)。
行人在上述思想基础上,仍然选择了橫穿有隔离护栏的公路,说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是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这里说的放任应当是指危害机动车驾驶人的后果,这当然构成了事故的后果)。因此,认为可以推定行人对事故后果持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可以成为机动车免责的事由。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6年4月22日14时42分,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事故认定书下达耗时68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是发生交通事故点道路情况,是在宁乡白马大道双向6车道的右边靠隔离护栏的快速车道上正常行驶。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道路情况靠隔离护栏的快速车道上正常行驶,一字不提是何用意?最为荒堂的是乱用法律认定责任,这样一份应该十分严谨的认定书而十分可笑的是居然错用了法律条款,这种行为置法律的严肃性何在?置老百姓权益何在?且不说相关人员为民服务的业务水平怎样,这样的工作态度与行为能为老百姓服好务吗?这难道不是典型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