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5)

工伤保险2018-08-22三水老师

第二十九条 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第三十条 本市1997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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