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一次性护理补偿金,支付标准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6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万元。
(四)参保职工旧伤复发,经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每提高一个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0.5万元。
第八条 参保单位向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支付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缴费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三)丹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九条 商业保险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的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支付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保险责任且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支付手续。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补充工伤保险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补充工伤保险资金的盈亏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和支付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