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2018-08-18李一老师

1、阳泉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市先行试点,待省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2、阳泉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但在起步初期,平定、盂县、郊区工伤保险基金可分块运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位。城区、矿区与市直实行统收统支。

3、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并有专门科室具体承办工伤认定、定点工伤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市成立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人员安装辅助医疗器具的配置、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等职责。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伤待遇的审核支付等,具体职责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设在市医保中心,财政部门要保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

4、各县(区)所辖企业发生工伤,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经批准纳入省统筹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其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5、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通知的30日内提交证据。

6、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基数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时,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7、我市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比例为15%,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历年滚存结余总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同级财政垫付。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时,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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