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工伤—职业病,除了享受工伤的待遇,还可以从民事赔偿的角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因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较低,普通的工伤损害可从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的社会保障得到相当程度解决,但对职业病这一类特殊工伤,普通的工伤保险难以完全补偿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不过目前也有案例,对于普通工伤,也支持部分人损与工伤赔偿可一并获得。
(三)均应缴纳工伤保险,谁得益、谁负责。
职工在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各用人单位均应缴纳工伤保险,如发生工伤时,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