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精选(5)

工伤保险2018-06-07李一老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条例》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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