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北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本市工伤风险类别由3类细化为8类,不同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至2%调整至0.2%至1.9%。通知称,结合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实际,费率调整工作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按照新的行业类别,行业按照风险程度进行了细化。比如,过去同属于第3档的石油加工、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老的基准费率都是2%。细化后,石油加工列入第7档,费率为1.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列入第8档,费率为1.9%。
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3类调整细化为8类后,实现了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降低”。
据介绍,今年7月1日后,企业新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参照“费率就低”原则,仍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同时,虽然此次调整,费率实现了“总体降低”,但北京市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仍保持不变。
【相关链接】《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