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参保人员转移工伤保险关系时,因用人单位原因,工伤保险在原参保的统筹地区已经注销,在新的统筹地区还未参保缴费,在此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原来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如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时,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由原统筹区发放到单位截至参保缴费的当月,新参保的统筹地区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保缴费的当月起,给予接续支付。原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时,要向新参保的统筹地区提供相关资料,老工伤人员还需提供审批表。新参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原参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建立档案,做好待遇审核和接续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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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57元伤残津贴。
12月1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2015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5〕8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根据要求,各地需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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