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7月17日讯记者李春霞报道:7月1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6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84元伤残津贴。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
据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员介绍,截至2016年底,全区共有22576人享受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