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发生下列情况,丧失或暂丧失供养条件之一时,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在丧失享受条件的当月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朝阳市工伤保险待遇减少人员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次月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如有已发待遇的情况,应在支付其他待遇时扣除,或责令其退还。
(一)工亡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工亡职工子女就业或参军;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四)工亡职工子女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五)工亡职工亲属死亡;
(六)工亡职工亲属因犯罪被收监执行等。
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或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服刑完毕符合享受条件的,应重新申请支付或调整待遇,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服刑完毕证明。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提供的材料,核对相关信息,调整或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事故备案表
2、朝阳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
3、朝阳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
4、朝阳市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
5、朝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6、朝阳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7、朝阳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8、朝阳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9、朝阳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10、朝阳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明细表
11、朝阳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
12、朝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结算申请表
13、朝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清单
14、朝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
15、朝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16、朝阳市工伤保险待遇减少人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