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金安全探析论文(3)

工伤保险2018-08-15李天扬老师

(1)监督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2)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防范并惩治运行过程出现的违法行为并将相应的罚款纳入先行支付专门账户专款专用;(3)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提供专项的资金用于支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保障该制度的运行。

(二)效仿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设立专项基金,“以罚充养”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工伤补偿先行支付制度,但其运行模式与大陆有所不同。台湾地区在工伤保险之外单独设立基金进行支付,其资金来源有别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台湾地区《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4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而遭受工伤事故劳动者的补偿资金有两个来源:其一,地方政府出资。其二,雇主违反《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支付的罚款。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之后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之后,相关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按照先行支付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惩罚性罚款,罚款所得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专项基金。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立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由政府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对违法单位的追偿和罚款等共同组成。

(三)减少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数量,提升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

作为“节流”之策,可以说“减少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数量”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金安全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如上所述,用人单位一旦参保,便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不存在先行支付。至于如何减少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数量,可通过提升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来实现。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的期限内补缴,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就免去了罚款处罚;其次,即使可以向违法用人单位主张罚款,但罚款数额并不高,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第三,对用人单位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未采用刑事处罚。因此,有必要对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将罚款的金额和上限大幅提高,增强社保征缴的强制性,同时引入刑事处罚,对其中逃避缴费金额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用人单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它顺应形势并在广大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呼唤中被规定出来,尽管目前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并且面临诸多问题,尤其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但“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我们依然对该制度的远景持乐观态度,并且相信随着国家和政府责任不断贯彻和推进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及其行为的逐渐规范化,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必然会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运行,从广度和深度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现该制度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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