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向未参保职工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医疗费用不存在资金基础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9年和2010年各地方工伤保险基金均有结余,未出现财政赤字。然而设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之后,情况会有所不同。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已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用组成。在先行支付制度建立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仅要支付已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和待遇外,还要承担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可见,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未变的情况下,其支出将必定大大增加。
(二)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和待遇标准作了较大变动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分别负担。尽管先行支付的范围只限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其中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转给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另一方面,根据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的情况,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因此,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的增多及待遇标准的提高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面临巨大压力,先行支付规定的实施更让这一压力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三、应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安全问题的措施
基金安全是基金有效运行和先行支付的前提,先行支付制度的普遍实施必然会引发资金大量支出,如果入不敷出,先行支付制度将难以运行。因此,解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安全问题显得势在必行。总的来说,解决基金安全问题无外乎“开源”和“节流”两种手段。“开源”就是增加基金的有效来源,“节流”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应对之策,即减少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数量,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政府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的政府责任是《宪法》所确定的国家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具体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基金安全问题中,政府责任也可以从以下多方面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