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哈尔滨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哈尔滨工伤保险鉴定流程及认定程序,哈尔滨工伤赔偿标准待遇,一次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农民工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上实行“六统一”的模式,即各县(市)与市区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二、工伤认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本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在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三、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确定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可将参保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同步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