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2)

工伤保险2018-08-08才子老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一级至四级伤残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邯郸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邯郸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过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材料

伤残待遇申报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发票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工亡职工提供材料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

5.供养证明材料

6.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销除证明

7.遗属户口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经办机构工作题出出申请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并报主管主任

3.查阅档案,鉴定伤残等级

4.测算工伤待遇

5.进行工伤待遇发放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复兴区社会保障中心

地址:人民西路287号

峰峰矿区社会保障中心

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军民路甲1号

邯郸县社会保障中心

地址:邯郸市雪驰路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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