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制定如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业务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要按照业务流程设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运转畅通、快捷高效。
第四条重大工伤事故报告。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辖区内用人单位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电话2802817或2802710)。市直各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五条工伤认定申请。市或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免费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并详细告知其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和事项。
第六条延长申报时限。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能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提出延长申请时限的,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见附表2),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七条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表3)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表4)。此表均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八条材料补正。工伤认定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表5),将缺少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全部列出,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