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5)

工伤保险2018-08-08才子老师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科别从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临床检查、诊断,对工伤职工的致残情况提出鉴定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附表18)。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遇到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等情况,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职工应当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检查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签署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附表19)。

第二十四条送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时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附表20),采取挂号邮寄或传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第二十五条再次鉴定。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鉴定。

第二十七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各环节应按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业务流程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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