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3)

工伤保险2018-08-08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现场勘验和调查笔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的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见附表8)。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调查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并作《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见附表9)。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阅卷记录。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工伤认定阅卷记录》(见附表10),阅卷记录除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外,还要有被查阅材料的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均应在《工伤认定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举证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制作《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见附表11),于5日内送达有关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申报。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原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材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作出是否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见附表12)。决定书中必须写明认定为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在决定书中写清楚。决定书应加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送达时限与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见附表13),由收件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第十七条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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