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5项为必须提供材料,其他按不同情况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
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的应提交个人申请,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受伤部位、伤害程度等;
6、受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处理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证据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公布的死亡证明;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和《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突发疾病时间、死亡时间的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10、复转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的,应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市局或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本统筹地区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表6)。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以及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扣除可以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内的时间后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应当加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第十条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市局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对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5日内出具加盖市局工伤申请受理专用章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表7)。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因不属于本统筹地区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的,要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