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数据:
1、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
2、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元
3、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162元
4、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813.6元
5、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0794元/年
6、上一年度全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23793元
采矿业58079元
制造业39668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4355元
建筑业36581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8346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0817元
批发和零售业43308元
住宿和餐饮业55780元
金融业57385元
房地产业36849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7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0617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855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9320元
教育43379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319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26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9335元
2016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算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为残疾赔偿金;同时死亡人员的家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也有误工费;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误工费赔偿金额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护工人数出具意见)
四、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通常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五、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车旅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赔偿金额=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鉴定费
鉴定费赔偿金额=鉴定费收据确定的金额
九、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合理费用标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年÷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十二、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三、死亡赔偿金
1、死亡人在60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死亡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3、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