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数据:
一、上一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
二、上一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
三、上一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87元
四、上一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09元
五、上一年度湖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3893元
六、上一年度全省各行业人员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23441
2、采矿业38028
3、制造业43707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52512
5、建筑业38248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0498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830
8、批发和零售业39237
9、住宿和餐饮业30182
10、金融业90860
11、房地产业42822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761
13、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011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657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5623
16、教育41965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5836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531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962
七、伙食补助费
省内30元/人·天
省外50元/人·天
2016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一)误工费
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护理费
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
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
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南省省内:30元/人/天,外省50元/人/天,经济特区:20元/人/天。
(六)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
m×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m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二)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一个级别为5000-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