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及过程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
制定过程:市政府将出台《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列入了今年十件实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2003年起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进行了相关数据的测算,同时对部分省、市开展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草拟了《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多次征求并吸纳了省劳动保障厅、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种类型企业的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了本《办法》草案,并经2004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本《办法》的构架问题
国务院条例以及省的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实施已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又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工伤保险费率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了具体规定。鉴于此,我们在起草《办法》时,主要是针对本市组织实施还需细化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上位法已作出规定的,本《办法》原则上不再重复。因而,我市工伤保险启动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本《办法》应结合施行。
(二)关于统筹管理体制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的实施办法也明确,工伤保险实行市(地)统筹。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体制改革的安排,本《办法》中明确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集中管理。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并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在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分户,不再沿袭传统的市和区分级统筹的管理模式。
(三)关于缴费费率的调整问题
本《办法》根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的要求,对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三类不同风险行业分别确定为:一类风险较小行业0.6%,二类中等风险行业1.2%,三类风险较大行业2.4%。参保单位初次缴费时,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率确定、调整和报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