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伤保险2018-08-18王新老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可以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省级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设区的市的市本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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