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

工伤保险2018-08-18王新老师

(三)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抓紧衔接,尽快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四)各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现有的结余作为储备金。自2004年起,各统筹地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作为追加储备金。统筹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弥补;当年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导致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仍不足弥补,由历年储备金弥补;历年储备金仍不足弥补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九)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应有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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