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支付】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5、医疗补助金:五级和六级工伤的,经本人提出,可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支付24个月,六级支付21个月;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的,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支付15个月,八级支付12个月,九级支付9个月,十级支付6个月。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规定。
三、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具体数额:4071.08元/月×6个月=24426.48元。。
注:2013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853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如下:
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注: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