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台“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本指导意见第二、四、五条款中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
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七、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的支付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接原渠道列支。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