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
2.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
3.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
4.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1元;
5.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
6.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
7.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
8.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赔偿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标准
1.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
2.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
四.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