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2号令),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77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4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