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其相应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每一至三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但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已在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