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5)

工伤保险2018-06-29李一老师

(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条例》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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