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3)

工伤保险2018-06-29李一老师

青海建立“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记者日前从青海省人社厅获悉,青海积极探索工伤预防机制,不断推进工伤康复工作,初步建立了以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在这种保险制度体系下,该省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相对下降,工伤职工的康复意识不断增强,待遇水平逐年增长,工伤保险工作稳步发展。

自2004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青海先后5次对工伤人员的长期待遇进行了调整提高,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正常的调整机制,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机制。

为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青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伤预防工作的通知》,制订《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工伤预防的目标任务和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了以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职工普遍参与的工伤预防的基本格局。

同时,充分利用费率调整机制,形成合理的费率体系,用经济手段强化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行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一些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企业,发放安全生产手册和工伤预防知识宣传资料,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氛围。

另外,青海还制定《青海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评估,签订服务协议,并统一将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较好地满足了工伤职工的诊治、医疗、服务的需要。对因工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的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纳入工伤康复范围。按照“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在康复对象的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早期介入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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