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标准(2)

工伤保险2018-09-12王华老师

三、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各市(州)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在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和建立健全储备金制度基础上,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要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基金支付风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超过正常规模的统筹地区,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通知》中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后,再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调整后各风险类别之间基准费率差距原则上要与《通知》规定相符。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实施基金运行与政策调整的联动,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完善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实行调剂式市(州)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2016年内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

五、切实抓好费率调整工作的落实。各市(州)要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协同配合,周密制定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的措施。在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还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要通过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从2016年起,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各市(州)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同时,各地应按要求填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和《工伤保险费率初次确定及执行情况汇总表》,并报省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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