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办法》规定凡工伤保险享受的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即每月1847元),一律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并将情况公示,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4、工伤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5、患职业病;6、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三种情形也视同为工伤。
十五、工伤医疗期待遇该如何确定?
问:我1999年9月工伤,从当年12月至2002年11月一直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支付我的工伤津贴。2000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8级。前不久,单位以超过最长医疗期为由,把我的待遇由最低工资改为最低病假工资,同时还不给我报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请问编辑,有关工伤待遇问题,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沪劳保发(96)104文件号文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按照伤害程度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职工因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沪劳保福发(2001)35号文件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医疗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即因工负伤职工门急诊医疗费和住院治疗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蓁医疗费由单位报销。在住院治疗期间,还可享受一定的伙食补助费。如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基本生活待遇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
104号文件同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致残等级的,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致残一至十级,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伤残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