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2)

工伤保险2018-06-01王华老师

28周岁解除合同的十级伤残旧办法新办法差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4000×7)28000(4000×7)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106((81.91-28)×4740×0.2)300002110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00(4740×5)150008700
合计1028067300029806
根据上述表格估算,对于本人工资为4000元/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年龄为28周岁的十级伤残员工,按照新办法的标准领取的三金减少了29806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照新办法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少了8700元。

5.新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规定。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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