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周岁解除合同的十级伤残 | 旧办法 | 新办法 | 差额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8000(4000×7) | 28000(4000×7) | 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51106((81.91-28)×4740×0.2) | 30000 | 21106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3700(4740×5) | 15000 | 8700 |
合计 | 102806 | 73000 | 29806 |
5.新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规定。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