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实施有关问题解答(3)

工伤保险2018-07-09李天扬老师

伤残5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提高到伤残3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但按伤残5级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伤残10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到伤残9级的,按伤残10级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伤残9级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复查鉴定结论改变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何不作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故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改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县工伤认定部门是否应当受理?

由于某些职业病具有较长潜伏期的特性,往往在从业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据此,《通知》赋予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人员,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县人社局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责任单位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纳入责任单位浮动费率的考核范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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