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如何确定的?费率是否偏高?
答: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来确定的。根据建筑业农民工的流动性大、工资难以确定的实际,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以产定费、实名制参保”,缴费费率确定为项目工程造价的10‰-12‰,目前已阶段性下调为7‰。这一费率水平基本符合我州实际,也是符合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相关规定的。一是与湖北省建筑工程造价定额中规定的工伤保险费取费标准接近。湖北省建筑工程造价定额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取费标准为项目工程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的18.49%,其中工伤保险费为1.36%。而目前建筑工程造价中,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约占建筑工程造价35%(部分项目可达40%),社会保险费占工程造价的6.47%,这一费用已列入工程成本并由建设业主支付。考虑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际,国家要求优先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其他社会保险费暂未依法征收。我州目前对工程项目农民工社会保险也只开征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仅为项目工程中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的10.8%,不存在企业无法承受的问题;二是与工伤保险二类行业的费率水平接近。建筑行业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中为二类行业,国家规定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5%,在此基础上可上浮50%达到2.25%,按项目工程中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占总造价的35%计算,工伤保险费费率应达到总造价的7.875‰。
由于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的原则是“以支定收”,因此,工伤保险费费率水平是由工伤保险参保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各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等因素决定的。只有全面参保才是降低费率的根本途径,只有在各类企业依法全面参保、工伤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工伤保险分散企业风险的“大数法则”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适时下调建筑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合理控制建筑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水平,使全州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问:认定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县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