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建筑业、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使用的农民工是否应参加工伤保险?其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农民工既是劳动者,同样也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应尽的义务。农民工工伤保险是社会工伤保险的一部分,只是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煤炭法》、《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都有规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于2006年12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州先后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见》(恩施州政发﹝2007﹞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3﹞13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住建、交通、水利、民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交通、矿山、危化、民爆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不得签发开工令。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不予通过安全检查或延期。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中断保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恩施州政规〔2012〕5号文件规定,本州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5%、3%。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属煤矿、非煤矿山或者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为:煤矿企业按8-12元/吨,非煤矿山按3-5元/吨,建筑行业按项目工程造价的10‰-12‰收取。为减轻企业负担,恩施州政发〔2014〕1号文件规定,2016年起,可阶段性将煤矿、非煤矿山、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按现行规定的缴费标准下限下浮20%,各地可将非煤矿山工伤保险费最低标准阶段性调整为2元/吨,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最低标准阶段性调整为项目工程造价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