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相比原《办法》,新《办法》在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作出了较大修订。新《办法》该修订部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保持一致:劳动者向第三人进行民事索赔,除医疗费外,还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