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2018-12-29三水老师

烟台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明年起实施

从山东烟台市人社局获悉,为加强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烟台将会把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届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遭受工伤时,将会有法可依,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明年将全纳入工伤险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烟台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与此同时,中央、省属驻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市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县市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

职工受伤后应在规定日期内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直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下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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