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超龄农民工工伤赔付问题解答(3)

工伤保险2018-12-29李天扬老师

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刘玉启已经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条件。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刘玉启工伤保险待遇。

刘玉启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玉启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丽豪园物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另外,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但是医疗费不应双重赔偿。

但丽豪园物业对判决表示不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认为,刘玉启属于超龄工人,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其已经获得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因此不同意向刘玉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就在丽豪园物业申请再审期间,2016年5月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其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丽豪园物业的再审申请。

王丹律师指出,此案为北京地区超龄农民工获“双赔”第一案,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王建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认定工伤”、“按雇佣关系处理”是一段时期内处理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问题的主要处理方式。随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后,各地方行政、司法部门也在实践中相继认可对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情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也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值得肯定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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