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劳动合同形式。尽管法律允许企业与非全日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采取口头形式,但是为了事先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的潜在风险,企业对长期使用的非全日制员工最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相关责任事先协商一致。
2.关于劳动合同内容。就非全日制员工而言,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通过书面合同,可以具体约定以下事项:比如,非全日制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知企业,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等。
3.关于工时薪资事项。企业安排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否则会有被视为标准劳动合同而承担更多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以及非全日制员工的实际需要约定薪资支付的方式和周期,但是非全日制用工薪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关于社会保险事项。企业可以约定在小时薪资中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但是企业应当依法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其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三)关联法规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