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已查明:蔡君华在2016年10月3日因公死亡后,其所在单位林业局就已根据上述规定在2016年10月31日报请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1、发给蔡君华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并继发三个月全额工资共计28721元;2、从2016年2月起,发给蔡君华遗属黄佳每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56.3元, 发给罗小英、蔡晓伶每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各225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止。上述第1项费用已全部发放到位,第2项费用也已实际逐月发放。
综上,被告林业局依法报请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蔡君华遗属办理了领取相关补助之手续并已实际落实到位,已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履行完毕其应履行的相关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