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批复
厦府[2015]224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请示》(厦人社[2015]165号)收悉。经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水平。批复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251元、237元、223元、209元。
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514元、2375元、2235元、2095元,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
1、配偶每月增发112元;
2、属其他亲属每月增发84元;
3、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5)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55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三、特别调整
(一)在2016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6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计发后,再按上述标准调整其待遇水平。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2514元、2375元、2235元、2095元的金额计发。
(二)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